仲裁委员会在哪些法定情形下不予制作调解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违反自愿原则的;
内容不明确的;
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调解协议仲裁审查时,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审查调解协议时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